“不對勁啊,怎么企業未按規定對2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就被罰款1.5萬元?”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八紀檢監察組在對安全生產監管領域可能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排查時,一份2021年的處罰卷宗引起工作人員的注意。
根據規定,企業不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涉及人數有3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比當年全區同類案件,多數違法企業被罰款0.3萬元至0.9萬元,而唯獨這家企業卻給予同類型問題的“頂格處罰”。
“里面是否存在什么隱情?”帶著這一疑問,工作人員撥通了該企業負責人袁某的電話。
“罰款這個事情,說句實話,罰多罰少也不是我能決定的。”說完,袁某便以有事為由掛斷電話。
工作人員再次比對同類問題執法處罰卷宗發現,執法人員進行自由裁量時,不僅會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筆錄,還會通過現場取證的方式,綜合考量確定具體罰款數額。然而,在這份“頂格處罰”的卷宗中,自由裁量部分所認定的“認識不到位”“沒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既未在筆錄中詢問,也未對執法現場拍照取證。很明顯,這份處罰卷宗存在瑕疵。
隨著疑點的增多,核查組遂將有關問題向區紀委監委匯報。經批準,由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八紀檢監察組成立調查組,對該問題線索展開專項調查。
經分析研判,調查組決定從該案主辦人仲某入手。
“為什么對這家企業從重處罰?”
“調查報告里面都寫得非常清楚了。”面對質疑,仲某有些不悅。
“那你在自由裁量中,為何采用‘認識不到位’和‘沒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這兩個自由裁量因子?”
“我們要去現場檢查的時候,和企業聯系好幾次,老板要么說自己在出差,要么說自己不在廠子里,各種理由推脫檢查。”仲某振振有詞。
“現場檢查后,你是怎么認定該企業‘認識不到位’和‘沒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的?”調查人員拿出這家企業的處罰卷宗問道。
“就是因為這家企業不配合我們檢查,即使我們到了現場,他還是扭扭捏捏不太情愿。”仲某聲音弱了下來。
“那你就在筆錄中不詢問記錄相關內容、不取證的情況下,處罰裁量采用‘認識不到位’和‘沒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這兩個裁量因子,進行類似問題的頂格處罰嗎?”調查人員拿著處罰卷宗質問道。
“這……其實是不行的。”仲某支吾了一聲,便不安地低下了頭。
原來,仲某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曾給該企業負責人袁某打過幾次電話預約現場檢查時間,袁某均因業務繁忙不方便約定具體時間,這讓仲某心中不滿,于是在對該企業現場檢查后,在筆錄中沒有詢問、沒有取證情況下,仍擅自運用手中的權力對其處以同類問題最高額罰款,致使袁某多繳納6000元罰款。
仲某意氣行事,隨意使用自由裁量權,不僅損害了企業利益,而且破壞了營商環境。2022年12月14日,仲某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與此同時,該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八紀檢監察組針對查辦該案暴露出的執法自由裁量隨意性大、監督審核不到位等問題,對6名執法人員進行談話提醒,并督促單位認真落實區委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加快制定出臺本地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規定,做好案件查辦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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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